可诉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处罚:
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许可:
包括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其他特定行为:
包括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上述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范围,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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