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申请部门如下: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县政府、市政府等)。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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