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之后,利害关系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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