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单位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是各地的房管局或住建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县市一级,物业公司通常归房管局监管,房管局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拥有对全县市范围内物业服务公司以及相关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实施全面、严密监督与管理的权力与职责。房管局内部一般均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这些部门的职责是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公司及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是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到某个小区,其物业管理工作可能还会涉及到城管局、房屋管理局等多个部门,但主要的管理和监管责任还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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