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主要在于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说:
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的实施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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