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二人,可以在指定地点或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应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
搜查: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鉴定: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侦查人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技术侦查措施:
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追缉措施:
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强制措施:
如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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