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权
街道办事处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规划编制与建设权
街道办事处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重大事项决策权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街道办事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权
街道办事处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可以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涉及市容环境、物业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
社会管理权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养犬等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权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社会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监督考核权
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考核结果报告给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任免、调动、奖惩的依据之一。
组织协调权
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下沉人员与资金管理权
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权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发展社区服务设施,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涵盖了从物业管理到城市管理、从公共服务到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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