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行为应由城市建设机关供水管理部门处理。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并对违反供水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遇到供水管理部门不采取行动的情况,可以向上级城建机关投诉。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供水条例的行为,如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偷水金额在1千元以下,可按照治安处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理:
如果偷水行为严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和法律途径来处理偷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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