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报新闻记者 满倩倩 济南报道
5月22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东是革命老区,驻军大省、兵员大省、安置大省、双拥大省,现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370余万人,居全国首位,每年移交退役军人数量、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士兵数量、革命烈士及其纪念设施数量、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均全国最多。
今天下午,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了《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62条,主要规定了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以及服务管理等内容。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机制方面,《条例》提到,退役军人保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的贡献相匹配(第4条)。明晰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履行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第 6、7、9条)。
在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和安置方面,一是规范退役军人接收安置程序,对人事档案接收审核、安置地调整、退役军人报到等作出规定,建立退役军人报到办理事项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集成服务(第11-14条)。二是加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安置原则、安置岗位计划、具体安置岗位、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安置结果备案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5-22条)。
在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方面,一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组织和实施,完善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跨区域培训等制度,帮助退役军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第24-28条);对退役军人入学复学、接受学历教育应当享受的优惠、资助等作出明确规定(第29、30条)。二是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整合、细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第32条);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33条);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补贴(第34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第35条)。
另外,在强化抚恤优待和褒扬激励落实方面,一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范制定优待目录清单,明确优待事项和适用范围(第37条);对退役军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市内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39-42条);完善帮扶救助机制,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档案(第43条)。二是健全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褒扬(第44条);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发掘、研究、宣传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第46、47条)。
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就《条例》立法背景和起草审查过程作了简要介绍。他提到,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保障立法工作。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组成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草案的起草审查和修改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在淄博、烟台、临沂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并深入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烈士纪念馆等,详细了解落实优待政策、组织志愿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5月22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表决通过。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梁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退役军人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这些年山东省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条例》是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加强总体设计,吸纳成熟经验,注重解决问题,既保持了法律衔接,又体现了山东特色。梁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机制、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落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推动全省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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