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自4月1日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全部地级市开展。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各地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十五五”期间,根据运行实际,逐步增加上线协议机构数量,适时开展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相关政策更加完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功能更加健全,经办服务更加高效,基金运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适合工伤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原则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做好异地就医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张丽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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