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等。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调查清楚争议事实并宣布闭庭后,进行仲裁庭评议。
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调解阶段 (如适用):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努力激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
前期准备
审视合同条款,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收集与整理证据,编制详细的证据清单。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仲裁的完整流程,确保争议能够在公正、有序的环境中得到解决。建议当事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充分准备和配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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