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这包括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即双方具有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
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损失是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造成的。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诚信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履行利益。
建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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