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
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无效(被撤销)责任: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合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加害给付责任:
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不仅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去做,而且还伤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需要承担这种责任。
这些责任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具体可参见相关条款。建议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各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责任规定,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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