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规定,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包括火灾原因的调查、统计火灾损失,并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火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能涉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军事设施、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特殊领域的消防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火灾调查的具体分工如下:
较大火灾(如死亡十人以上等)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中等火灾(如死亡一人以上等)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小型火灾(如重伤十人以下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予以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火灾的统计管理,则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火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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