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行贿主体
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本身可能成为行贿主体,其他人则包括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
受贿主体
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本身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包括选举人的亲朋好友、黑社会组织成员、地痞流氓,以及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行贿目的
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使被选举人能够当选。
损害客体
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贿选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损害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贿标的
可支配财产。行贿的方式可以是送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实物、无形资产等,这些都属于可支配财产。
转移财产行为
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如果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按照竞选时的施政纲领、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履职,向选举人转移财产,则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贿选。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手段,希望达到选举自己或希望选的人当选,或者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的目的。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上述要件,以确定是否构成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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