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伤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职业病以及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等。
相关文章:
220户居民喜提“品质新居”!坪山沙湖“整村统筹”迎来新进展04-15
通报:西藏公安网安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5起典型案例04-14
张志强主持召开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工作暨重点改革任务推进会04-12
非必要不外出!郑州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04-11
张店区启动国家艾滋病哨点监测工作04-10
王浩在省委改革办调研调度:敢于担当 善于啃“硬骨头” 真抓实干推进牵一发动全身重大改革落地见效04-09
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以案说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重要04-09
面试被“留作业”?求职者如何应对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