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 178天,具体包括: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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