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预期违约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明示的预期违约
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毁弃合约的意思表示;
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正当理由;
违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默示的预期违约
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法人已无运营迹象或下落不明等;
通过行为使对方预见其将在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该种预见须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此外,预期违约还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交叉违约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如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明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
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并且还可能包括交叉违约和其他重大不利变化。这些情形都允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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