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具体标准如下:
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离开了事故现场。
行为人的逃离行为应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
主观目的
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
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律义务,如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和报警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明知事故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即使对事故细节或严重性没有完全认知,只要存在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
行为人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其他因素
行为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但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
如果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离开,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属于逃逸。
行为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或者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认定为逃逸。
总结: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客观上的逃离行为和主观上的逃避法律追究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可以通过其行为、时间、地点、路况等因素进行客观评判。此外,行为人在事故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报案、是否履行救助义务等,也会影响对其逃逸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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