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以下几类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无论是否已经取得所有权,均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些赔偿和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归受损害的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了某些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包括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特定个人性质的物品,如化妆品、首饰、专业书籍、专用工具等。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这些费用是军人特有的,归军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本身并不包括在内。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形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例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仅与一方相关的财产。
综上所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特有的补助费用、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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